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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

编辑:吴佑平 预审:章瑜 发布日期:2013-12-09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7-09-30
    【文号】教工字〔1997〕17号
    【题注】《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广大教师的休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
       
教师利用假期外出参观、休养是由他们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针对教师职业特别有组织地安排休养活动已经形成传统,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此历来都十分重视。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79年共同在北戴河组织了23个盛自治区、直辖市优秀教师参加的暑期活动。1980年,两家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优秀教师暑期休养的联合通知。各地积极响应,普遍开展了这项工作。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教师要求参加休养的愿望和要求更加强烈。不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都积极安排本地区、本单位的教师在假期休养参观,受到普遍欢迎。通过休养参观使广大教师在紧张工作之余得到身心休息,有利于他们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参观和社会考察使他们开扩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对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有积极作用;通过参观,还能使广大教师陶冶情操,增强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广大教师的要求,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对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教师开展休养活动是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教师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为教师的休养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也要注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组织教师参加的休养活动要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工作要严谨周密,活动安排要合理有序,特别要注意保证安全。活动内容应以休养为主、也要丰富多彩,要与教育教学、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教师在休养的同时得到教育和提高。
       
三、活动经费应以参加休养的人员个人负担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补贴部分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组织少数优秀教师的休养活动可参照原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80)教师字001号、教工(80)10号和(80)教计字281号、教工(80)1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审核者:吴佑平 审核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