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促进我校师德师风以及和谐校园建设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广大女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安徽师范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服务承诺制度》,以不断推动创建活动的可持续开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安徽师范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能和要求,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向广大女教职工公开承诺,接受监督,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履行职责。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组织、引导、服务女教职工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职责中,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作为党联系女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女工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依法科学维权。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维权观,坚持以女职工为本,建立健全女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制度。依法主动科学维护女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女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三)工作高效规范。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四)坚持文明办公。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兑现服务承诺,工作中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依法办事,热情细致,竭诚为女教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 接受群众监督。全体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规范服务行为,兑现服务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校工会办公室反映。
第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九年三月
审核者:吴佑平
审核日期: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