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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吴佑平 预审:章瑜 发布日期:2011-04-27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115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办法》业经201137日校第七届教代会执委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案工作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为使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我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从教代会执委中产生。委员会设主任1 名,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委员如需调整,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更换的人选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与收集

第六条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列内容,可列入提案范围: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有关学校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方案;有关教学、科研、学科与学位点建设、产业、基建、后勤、财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教职工关心的比较重要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 人提出,正式代表2 人以上(含2 人)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签名。

第八条  提案须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名、案由和具体建议措施。案名用标题形式明确表述,案由应论据充分,建议措施应力求切实可行。

第九条  提案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使用统一制式的《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做到字迹工整,格式规范。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条  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征集1次提案。提案征集的时间一般为教代会开幕前10天至闭幕后1个星期。提出提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可在提案征集截止时间前要求撤回提案。

第三章 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由代表团团长进行对提案预审查,由各代表团联络员收集后统一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办公室,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逐个审查,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的问题。

(六)学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分类整理情况、予以立案的提案统计情况,报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核通过。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后的提案送交学校办公室,会同学校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按公文处理程序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如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确定一个主要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校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落实代表提案,在规定期限(一般为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结提案,并将办理意见(复文)以书面形式交学校办公室。

(四)对情况复杂、难度大、不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完结的提案,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但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学校办公室、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学校办公室将办理意见汇总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除了必需的书面答复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如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如果提案人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协商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办理提案的复文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研究起草《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处理情况报告》,对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并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教代会执委会讨通过后试行。

审核者:吴佑平 审核日期:20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