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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编辑:吴佑平 发布日期:2021-01-19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财字〔20203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202049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0410

 

 

 

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科学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健全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实施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预算全过程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预算遵循“全面综合,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学校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全面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2.稳妥性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3.效益性原则。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实行以目标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的刚性和约束力,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国家和学校要求编制中长期财务规划,增强预算的前瞻性,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和财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学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教学单位预算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即学校将预算额度直接下达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任务,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原则和方法自主编制预算细化方案,报学校财务监督执行。

非教学单位预算实行集中管理。即非教学单位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按核算科目细化日常经费支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监督执行。

独立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即单位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自主编制预算,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接受学校财务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报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在《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决策范围内,讨论决定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组负责确定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审议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直接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编制预算建议草案;审核各单位预算细化方案并监督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决算和绩效评价,按规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配合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履行预算管理监督职责。审查评价预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意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学校本级预算和二级法人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事业收入预算、上级补助收入预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经营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编制。

1.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补助收入、科研补助收入和其它补助收入。

2.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支出计划,由人员支出预算和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组成。

人员经费在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和额度内,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单位编制。

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定额预算,定额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力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等因素确定。

2.项目支出预算由基础保障性项目预算和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预算组成。

基础保障性项目是指打基础、利长远、提升人才培养基础能力的支出项目。学校建立基础保障项目库,编制预算时,视学校财力状况按优先顺序从项目库中遴选预算项目。

竞争性重点支持项目突出扶优扶强,具有全局性、牵引性、导向性作用,体现竞争性、高水平、高显示度的项目。竞争性项目资金来源以主管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为主,学校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配套。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学校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组织入库项目立项论证,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等因素排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大额采购项目论证,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还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由财务处会同资产、基建、后勤等部门编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预算准备金。预算准备金按预算总额的1%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上级部门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程序

1.预算基础信息采集。预算基础信息包括学生、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学校资产信息等。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启动并完成下年度预算基础信息数据采集、上报工作。

2.各单位申报下年收支预算。各单位在对当年各项收支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下年收支增减变化等因素,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下年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全面综合、全口径预算的原则,积极稳妥的申报下年度收支预算。

3.建立预算项目库。财务处将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梳理、分类,转归口职能部门进行立项论证。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将申请材料及立项论证结果反馈财务处。

各归口职能部门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按优先顺序编入预算项目库。

4.校财经工作领导组确定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目标。校财经工作领导组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收入规模、资金需求、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年度预算原则、资金分配重点、绩效目标等。

5.编制预算建议草案。财务处按照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组确定的预算原则和要求,结合上年经费支出绩效,按照“日常支出定额化、发展支出项目化”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6.预算方案的论证、审议和批准。预算草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组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的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预算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委会议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预算方案下达执行。

7.编制预算细化方案。各预算执行部门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财事结合的原则编制预算细化方案,经班子集体讨论批准后报财务处。其中项目预算要紧紧围绕建设要素、绩效目标编制细化预算方案。

8.审核并下达预算细化方案。预算细化方案经审核通过后,财务处通过预算系统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编制采购预算。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基建、后勤等部门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分析论证,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还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须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预算方案下达之前,财务处按各单位上年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的一定比例预拨,待学校预算方案审定后,按照序时进度拨付剩余预算经费。项目经费根据经费到账情况和预算执行单位申请,按照进度核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握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偏差,保障预算顺利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预算项目、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财务处负责跟踪监督预算执行,依法依规落实预算收入,审核各项支出,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作为预算执行日常管理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预算执行分析与信息反馈,协调处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改进的措施或建议,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收入预算,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单位严格按预算规定的范围、标准支出,严禁虚假支出、无预算支出。

单位负责人要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三十二条 因突发应急事项等特殊情况,可申请使用预算准备金。使用预算准备金的程序是,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学校长审批。其中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资金使用事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决策权限,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校长签批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

当年未使用完的日常公用经费、教学运行经费等结余资金,经批准可纳入下年预算继续使用。

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即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除周期性较长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办理结转外,其它项目经费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一次。

对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启动的专项经费,允许结转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及时予以终止。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由于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对原预算内容进行的调整。

预算调整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绩效为最高目标。

第三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因国家政策、工作任务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等;

2.因突发应急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且预算准备金无法安排的;

3.收入预算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支出预算做出相应调整的;

4.其他应当调整预算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需要增加支出的,还要说明资金来源。

预算调整方案须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出调整预算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预算控制额度,预算执行单位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控制额度,编制或调整预算细化方案,报财务处监督执行。

预算调整方案与原方案具有同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追加不需要学校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支出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处理。

第四十条 在预算总额度不变情况下,相关联的项目之间或项目内部的预算科目进行调整,不纳入预算调整范围。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额度,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内使用预算资金,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学校或部门的专项资金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损失浪费现象严肃问责,对因预算执行不力导致资金被上级部门收回,或既定目标任务没能实现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上级部门对预算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的要求,学校及时对外公开。

第八章 决算

第四十六条 年终,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财务决算。

决算草案由财务处负责编制。财务处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草案,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决算草案经学校批准、校长签批后,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财务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与运用,规范和改进学校的财务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二级法人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310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41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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