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规字〔2020〕2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事业发展
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0年6月2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20年6月3日
安徽师范大学事业发展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切实发挥规划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战略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谋划与战略部署。发展规划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条 学校发展规划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由校长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专项发展规划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
学院发展规划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学院发展规划由各学院院长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校领导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规划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发展规划工作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咨询论证、审议、发布、实施、检查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可参照学校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二章 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
第六条 学校发展规划体系在功能上分为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及各单位发展规划等,形成以总体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其他发展规划为支撑的发展规划体系,加强各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同联动。
第七条 发展规划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一般包括取得的成绩与亮点、形成的特色与优势、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以及面临的困难、机遇与挑战等。
(二)指导思想。一般为制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
(三)发展思路和目标定位。目标一般包含总体目标、分类目标、分阶段目标等。
(四)发展举措和重点工作。一般包括为实现发展规划目标而确定的工作任务、整体安排、实施步骤等。为突出阶段性发展重点,可设置若干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一般包括组织领导保障、条件保障、制度保障及监督评估、考核奖惩和调整审批等机制。
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编制发展规划前要对上一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校内外学习调研。
第九条 学校党委提出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等。
第十条 学校出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任务分工、编写体例、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发展规划领导组,加强规划工作的组织设计和统筹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领导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自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规划业务培训与工作布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升规划能力。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一)各发展规划工作组起草发展规划文本,认真开展论证,形成发展规划讨论稿报学校发展规划工作领导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面向各部门、各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有关人士、校友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校内外专家学者开展研讨和合理性、科学性审查。学院发展规划需面向院内外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完善发展规划审议和发布程序。
(一)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要提交学校教授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学院发展规划要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审议。学院发展规划要报领导组审议。
(三)总体发展规划要报省教育厅审核。
(四)各发展规划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发布。
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发展规划的宣传与解读,营造发展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开展总体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按年度、按单位分解;组织开展总体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向各单位、各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中分解。
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参照总体发展规划开展各自规划的宣传、解读与目标任务的分解。
第十七条 学校、部门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要充分对接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的年度目标任务。
第五章 发展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年度督促检查——三年中期评估——五年总结考核”为一体的发展规划检查评估体系,全面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总体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形成总体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可结合各自年度总结开展自评。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划期满,学校组织开展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形成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学院发展规划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与考核。学校在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核中强化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把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各学院绩效考核和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强化发展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与资源配置的关联度,依据发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及完成情况,进行资源的统筹调配。
第二十五条 不断健全发展规划调整审批制度,原则上可在中期评估时按程序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申请。发展规划调整方案由各工作组提出,报请领导组批准。总体发展规划如有重大调整,还需报党委常委会或者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发展规划调整后,要及时做好通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规划的刚性约束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