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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吴佑平 发布日期:2021-01-19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财字〔202013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业经202012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01231

 


 

安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代表学校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作协议等;不包括人事聘用等劳动(务)合同(协议)。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校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

(二)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承办单位对合同的订立、执行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 谁承办、谁负责,谁签署、谁负责”的合同审签制度。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合同签署人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应经过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邮等,可以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合同文本的拟订

(一)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拟订。承办单位在拟订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履行学校相关决策程序。

(二)影响重大的合同、专业性较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请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文本的拟订。

(三)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呈相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会签部门(单位)应对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合同条款提出具体审核或修改意见。

第八条  合同文本的审批

(一)承办单位完成合同文本拟定后,需将合同文本呈签署人审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合同文本报批文件上签署意见。

承办单位在提交合同文本的报批稿时,应以书面方式对合同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如订立合同的背景、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合同价款形成依据等。对招投标项目,合同文本报批稿不得实质改变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说明改变的缘由和依据。

(二)合同签署人应对合同文本做全面审查。如签署人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审计、财务、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单位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合同文本进行集体会审。

(三)合同签署前,一般需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还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基本要素齐全(签约人名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条款完备,文字表达严谨、准确、无歧义。合同文本审查完成、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签署。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可以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合同金额等因素,以书面形式授权学校的其他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审签权限范围另文公布。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与他人订立合同、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人签署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业务的执行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实施有效监控, 确保合同各项条款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解除合同。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有歧义,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的;

(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我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学校重大损失的;

(四)合同对方有欺诈行为,或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严重受损的。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可以协议补充或澄清。补充协议不得与原协议精神相悖,不得实质改变原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学校权益。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且不得损害学校权益。承办单位必须详细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缘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与签订合同的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协商结果;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合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订立和合同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核实确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报批,组织或受托组织合同文本的审查;

(三)负责将生效的合同文本上传合同管理系统,并报纪委办公室备查。

(四)负责合同执行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学校义务,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处理合同执行存在的问题,保证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九条  财务处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二)负责合同档案管理,保管合同文本正本及附件资料;

(三)负责合同所涉经济事项的财务结算和账务处理;

(四)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文本法律审查

1.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查;

2.出具重要合同、主体关系复杂合同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三)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事务的协调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和审计部门是合同订立和执行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二)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合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查处合同订立和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二)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

(三)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订立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漏洞或隐患,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或在合同执行中履职尽责不力,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视其性质和利益受损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事业法人单位、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执行。《安徽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123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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