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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编辑:吴佑平 预审:章瑜 发布日期:2012-04-23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19


 

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校长工作规则(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委全委会负责,每年报告12次工作,并接受党委全委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九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等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党委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常委的监督。党委常委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党委常委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六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常委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常委协调后,报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常委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学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及时印发抄告单,抄送责任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安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暂行规定》(师发〔200463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校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学校校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   校长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七条  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工作、就业工作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进行调配和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九条  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学者、学生来校研修或留学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接受各种捐赠。

第十一条  签发学校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前款中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校长、副校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督导员、校长助理,校纪委书记、监察处处长和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校党委书记参加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校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或者职能部门提出,校长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校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12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五)学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分工负责制度

(一)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校长向副校长、督导员布置工作任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副校长、督导员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校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校长和副校长、督导员之间,副校长和副校长、督导员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校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制度

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重大议题向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校长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二)校长每学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校长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校长、副校长、督导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校长或校长委托学校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安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者:吴佑平 审核日期: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