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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吴佑平 预审:章瑜 发布日期:2012-09-25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48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依规、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二)对涉及面广、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或者其他较坏影响的。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本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或校行政的决定,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二)对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滥用职权、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较坏影响,或者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各类招生考试、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和各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较坏影响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或酿成安全事故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现象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不配合调查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或存在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九)拒不执行审计整改决定或审计整改不力,导致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营、合作、技术开发、联合办学、资产租赁等经济合同及其它协议,对学校造成较大危害和较坏影响的。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打招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采取如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启动问责程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于群众检举、审计调查、查办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调查核实;对于在干部考核、工作考评过程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问责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问责调查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调查组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拟并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内容。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六)办理问责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科级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

                                   年      

审核者:吴佑平 审核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