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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编辑:吴佑平 预审:章瑜 发布日期:2012-09-25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44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进一步健全学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学院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党政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学院党政工作年度、学期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方案和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四)学院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招生、就业、学生违纪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

(六)师资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相关人员聘任,教职工的调出、调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等;

(七)教职工的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以及攻读学位、学习进修、出国(境)的选派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学院津贴分配、奖()金分配、集体福利使用等。

(八)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凡是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协商,认真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的议题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六条  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等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外,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或请示。

第十四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尽快向其通报。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或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八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学校非教学单位以及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审核者:吴佑平 审核日期:2012-09-25